轉知:104年度會務發展研討暨勞動教育講習

一、 依據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104年10月15日投教工會字第1040000084號函辦理。
二、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項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本府授權各校對於該會理監事及學校教師(分)會負責人(如附件2)參與研習對推動校務或校務溝通有無助益,本權責核給公假,惟課務自理且不採計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