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現行視障相關 專業人員執行業務範圍疑義案
發佈日期 :
2016-01-2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02834號函暨教育部105年1月7日臺教學(四)字第1040183309號函辦理。
二、案經電洽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略以,旨揭疑義涉及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通過後,自學前教育階段至大專校院視障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事宜,另驗光人員法涉及衛生福利部權責,爰請教育部比照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及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疑有關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特殊教育跨階段相關專業人員執行事宜,以保障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權益。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02834號函暨教育部105年1月7日臺教學(四)字第1040183309號函辦理。
二、案經電洽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略以,旨揭疑義涉及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通過後,自學前教育階段至大專校院視障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事宜,另驗光人員法涉及衛生福利部權責,爰請教育部比照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及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疑有關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特殊教育跨階段相關專業人員執行事宜,以保障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