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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 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6-03-2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29155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在配合辦理轄內事業單位向學校申請未滿15歲工作者之學校同意書時,請評估未滿15歲工作者實際需求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再行發予學校同意書,寒暑假時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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