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
發佈日期 :
2014-11-13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2315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三、檢附前揭說明一函影本一份。
二、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三、檢附前揭說明一函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