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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食藥署提醒食品添加物金箔使用規範及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金」為第(九)類著色劑之准用品項,可於糕餅裝飾、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該標準並訂有單方食品添加物「金」之規格標準,包括金含量90%以上、含銀量7.0%以下、含銅量4.0%以下等。針對食品添加物「金」之准用範圍及糕餅之定義,請參考本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解釋彙編查詢系統」(http://fsas.fda.gov.tw/fsc/)之函釋。

二、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及相關公告規定,販售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臺,針對食品業者及所販售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完成登錄。

三、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於食品使用金箔,應依前開說明可使用範圍內適量使用,並向合法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購買完整標示符合食品規範之產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資料可至本署官網首頁 >整合查詢服務 >食品 >核可資料查詢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資料查詢(http://consumer.fda.gov.tw/food/foodadd.aspx?nodeid=161),衛生單位亦將不定期稽查抽驗,共同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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